這本書有提到以下內容:

 

A.簡易判決書與一般判決書 :

 

    通常簡易判決書是告知檢察官已用這法條向

 

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寄一份簡易判決書通知被

 

告,還尚未到法官那邊,所以收到此份簡易判決

 

書後,就是等正式的法官判決下來。不過,比較

 

不用擔心的是,簡易判決都不會很重,都是徒刑

 

六個月以內,得易科罰金,以300元銀元折算

 

一日。到時後就看判決書下來,看刑期多久,

 

再來折算金額,如不去服刑,就可以易科罰金來

 

替代服刑的徒刑。

 

    例如:一封簡易判決書判5年以下,得易科罰金,

 

這就表示看你要不要選擇服刑(關還是不關),若

 

不關就是可以罰金,因為只要是本刑五年以下,

 

判決六個月以內的刑期,都可以易科罰金。所

 

以地檢署寄的簡易判決書是告知,你會有哪些刑

 

責,然後等法官再正式判決決定後,就會書寫你

 

的徒刑o

 

    另外還有一種稱為一般判決書,也是以掛號的

 

式寄到你家,簡易判決書被告不用出庭,但一

 

般判決書被告需再出庭,至於判決書只是說明徒

 

刑是多久,至於以後要服刑多久,還要等一張執

 

行通知單,才會知道要到哪裡報到; 如果從收到

 

判決書後開始算第一天,再到收到執行單大概3

 

個星期左右,然後距離報到的時間也是3個星期,

 

所以大約是兩個月左右o 

 

B.毀謗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縱然誹謗是不法行為,但是,刑法第三百十一

 

條定有除罪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罰: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

 

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已經構成妨害名譽,在法律上應負兩種責任,

 

第一是「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

 

訴。另一個是「民事責任」,受害者除了可以

 

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

 

分」(民法第195條),例如登報道歉等。

 

一般人很容易在生活中脫口而出辱罵對方「不

 

要臉」、「瘋婆子」,前者案經地方法院依公然

 

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後者也

 

判賠8萬元。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個人是

 

否「不要臉」、「瘋婆子」與事實毫無關聯性

 

可言,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關的評論,而是為

 

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目的,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另外某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下不愉快的經

 

過,但萬萬沒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對

 

方指稱他涉嫌誹謗,從法律面探討,雖然某

 

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若再

 

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

 

「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部落

 

格中撰寫經過,卻惡意抹黑對方,令對方形象

 

受損,或是向對方公開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

 

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合「散佈

 

於眾」之意圖,都可能涉及誹謗罪,如果所指述

 

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

 

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但也有其他案例,例如:

 

1.公開詛咒對方,原則上不夠成毀謗罪,因為詛

 

咒不會毀損他人名譽,但若對方因此而產生恐

 

,則可要求民事賠償;

 

2.如果是用簡訊辱罵對方,只針對一人傳簡訊,

 

也不構成公然侮辱

 

3.若是以假設.質問的方式,而非信誓旦旦指證,

 

不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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