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使用部落格時)容易遇到的刑法
1.毀謗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誹謗是不法行為,但是,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定有除罪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已經構成妨害名譽,在法律上應負兩種責任,第一是「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另一個是「民事責任」,受害
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例如登報道歉等。
一般人很容易在生活中脫口而出辱罵對方「不要臉」、「瘋婆子」,前者案經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
金,後者也判賠8萬元。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個人是否「不要臉」、「瘋婆子」與事實毫無關聯性可言,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
關的評論,而是為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目的,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另外某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下不愉快的經過,但萬萬沒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對方指稱他涉嫌誹謗,從法律面探討,雖然某
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若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部落
格中撰寫經過,卻惡意抹黑對方,令對方形象受損,或是向對方公開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
合「散佈於眾」之意圖,都可能涉及誹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但也有其他案例,例如:
1.公開詛咒對方,原則上不夠成毀謗罪,因為詛咒不會毀損他人名譽,但若對方因此而產生恐懼,則可要求民事賠償;
2.如果是用簡訊辱罵對方,只針對一人傳簡訊,也不構成公然侮辱
3.若是以假設.質問的方式,而非信誓旦旦指證u,也 不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
1.毀謗罪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
、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然誹謗是不法行為,但是,刑法第三百十一條定有除罪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已經構成妨害名譽,在法律上應負兩種責任,第一是「刑事責任」,受害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另一個是「民事責任」,受害
者除了可以要求賠償外,還可以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例如登報道歉等。
一般人很容易在生活中脫口而出辱罵對方「不要臉」、「瘋婆子」,前者案經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
金,後者也判賠8萬元。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一個人是否「不要臉」、「瘋婆子」與事實毫無關聯性可言,也不是和陳述事實有
關的評論,而是為毀損告訴人名譽的目的,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另外某人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下不愉快的經過,但萬萬沒有想到,寫得太過火,反而被對方指稱他涉嫌誹謗,從法律面探討,雖然某
些人認為「自己陳述的是事實」,但是,若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因此在部落
格中撰寫經過,卻惡意抹黑對方,令對方形象受損,或是向對方公開指摘或傳述,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已符
合「散佈於眾」之意圖,都可能涉及誹謗罪,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則構成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
但也有其他案例,例如:
1.公開詛咒對方,原則上不夠成毀謗罪,因為詛咒不會毀損他人名譽,但若對方因此而產生恐懼,則可要求民事賠償;
2.如果是用簡訊辱罵對方,只針對一人傳簡訊,也不構成公然侮辱
3.若是以假設.質問的方式,而非信誓旦旦指證u,也 不一定會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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