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房東要求我提早解約搬走~
如題~
房東要求我們提早解約搬走
我們是簽訂 96. 5. 5 ~ 97. 5. 4
等於說我們可以住到明年五月初才搬
房東說他要把房子賣掉
所以要求我們在97. 1. 4 就搬走
可是當初我們是透過仲介才找到這房子的
付了九千元的仲介費 (租金為每個月一萬八)
我跟室友也花了很多前佈置這個家
所以我們捨不得搬走
就算搬走 我們打算跟房東提出兩個月的緯約金
也就是18000 * 2個月 = 36000
加上 當初付的九千元仲介費
同時我們要緩衝期找房子
請問一下各位租屋達人
若房東要求我提早解約搬走
我可以提出什麼賠償呢???
- 2007-12-16 06:49:39 補充
當初的合約是一般文具店買的那種租賃契約(紅白色封面那種)
所以上面只提到 如果乙方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尾約金
都沒提到 房東提前解約的部分啊
我朋友告訴我
叫我跟房東說我要求 申報出租 抵所得稅用
如此一來 房東的房屋稅就不能算自用了
房屋稅率也好像會提高,
就連他賣房子都無法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題~
房東要求我們提早解約搬走
我們是簽訂 96. 5. 5 ~ 97. 5. 4
等於說我們可以住到明年五月初才搬
房東說他要把房子賣掉
所以要求我們在97. 1. 4 就搬走
可是當初我們是透過仲介才找到這房子的
付了九千元的仲介費 (租金為每個月一萬八)
我跟室友也花了很多前佈置這個家
所以我們捨不得搬走
就算搬走 我們打算跟房東提出兩個月的緯約金
也就是18000 * 2個月 = 36000
加上 當初付的九千元仲介費
同時我們要緩衝期找房子
請問一下各位租屋達人
若房東要求我提早解約搬走
我可以提出什麼賠償呢???
- 2007-12-16 06:49:39 補充
當初的合約是一般文具店買的那種租賃契約(紅白色封面那種)
所以上面只提到 如果乙方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尾約金
都沒提到 房東提前解約的部分啊
我朋友告訴我
叫我跟房東說我要求 申報出租 抵所得稅用
如此一來 房東的房屋稅就不能算自用了
房屋稅率也好像會提高,
就連他賣房子都無法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房東要求我們提早解約搬走 我們是簽訂 96. 5. 5 ~ 97. 5. 4
=>所以房東必須履行出租契約條款 其限至97.5.4
等於說我們可以住到明年五月初才搬
房東說他要把房子賣掉
所以要求我們在97. 1. 4 就搬走
=>租方除了以下原因 不得以任何理由退租
依民法
第 438 條 (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0 條 (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3 條 (轉租之效力(一))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可是當初我們是透過仲介才找到這房子的
付了九千元的仲介費 (租金為每個月一萬八)
=>可以請示房東是否願意賠償這項損失
我跟室友也花了很多前佈置這個家
所以我們捨不得搬走
=>可以請示房東是否願意賠償這項損失
依民法
第 431 條 (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就算搬走 我們打算跟房東提出兩個月的緯約金
也就是18000 * 2個月 = 36000
加上 當初付的九千元仲介費
同時我們要緩衝期找房子
=>可以請示房東是否願意賠償這項損失
請問一下各位租屋達人
若房東要求我提早解約搬走
我可以提出什麼賠償呢???
=>如上所述的賠償 要看房東願不願意賠償
2007-12-16 06:49:39 補充
當初的合約是一般文具店買的那種租賃契約(紅白色封面那種)
所以上面只提到 如果乙方提前解約要付一個月尾約金
都沒提到 房東提前解約的部分啊
=>那ㄧ個月賠償 就是房東提前解約的賠償 剩餘的賠償就是看房東願不願意賠償
我朋友告訴我
叫我跟房東說我要求 申報出租 抵所得稅用
如此一來 房東的房屋稅就不能算自用了
房屋稅率也好像會提高,
=>房屋稅自用是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1.2%) 營業用是房屋現值3%-5%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就連他賣房子都無法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自用是千分之二 非自用是千分之十
另外 補充 買賣不破租賃 法條
因為您應該沒有法院公證 所以不能適用此法條 法條如下
第 425 條 (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 426 條 (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