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有寄存證信函給房屋仲介但至今都未獲回應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 2007-12-14 02:12:28 | ||||
| 2007-12-17 08:01: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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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有寄存證信函給房屋仲介但至今都未獲回應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因為我透過(XX)仲介買了520萬的房屋差不多半年後發現客廳嚴重漏水,之後經多次連絡公司告知狀況但都未回應,直到寄了存證信函後不久派了一位職員來現場照相,之後又沒消息了,這樣再來存正信函有何功用該如何處理後續動作?可請求賠賞嗎??如果當初我跟他接洽的職員已離職,那公司是否也是有責任??
- 2007-12-14 02:24:31 補充
存證信函有期限嗎~~該如何提出告訴~~屬何種罪??勝訴機率高嗎~~謝謝
請問我有寄存證信函給房屋仲介但至今都未獲回應接下來該如何處理?因為我透過(XX)仲介買了520萬的房屋差不多半年後發現客廳嚴重漏水,之後經多次連絡公司告知狀況但都未回應,直到寄了存證信函後不久派了一位職員來現場照相,之後又沒消息了,這樣再來存正信函有何功用該如何處理後續動作?可請求賠賞嗎??如果當初我跟他接洽的職員已離職,那公司是否也是有責任??
- 2007-12-14 02:24:31 補充
存證信函有期限嗎~~該如何提出告訴~~屬何種罪??勝訴機率高嗎~~謝謝
A.請問我有寄存證信函給房屋仲介但至今都未獲回應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存證信函只是進行告知動作 就是民法所謂的 意思表示 並非行為表示
所以沒有所謂法律作用 只是進行告知後 便可採取因應措施
1.所謂意思表示'就行為人將內在心理(所認識)所欲為發生法律效果之想法(意思)透過外在行為所為之表示.
2.所以'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前提(基礎).
B.因為我透過(僑福)仲介買了520萬的房屋差不多半年後發現客廳嚴重漏水
=>先看當初的不動產說明書 裏面有一張 "現況說明書" 原屋主是否有勾選 漏水一項
依民法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如果有勾選 那您可能無法勝訴 因為已經提前告知 依民法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最好是在半年內 依民法
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C.,之後經多次連絡公司告知狀況但都未回應,直到寄了存證信函後不久派了一位職員來現場照相,之後又沒消息了,這樣再來存正信函有何功用該如何處理後續動作?
=>原則上 在您寄存證信函時 就是 發現漏水的時間證明(這就是寄存證信函的好處)
可當舉證資料 現在要看時間是何時 保固通常是半年 依民法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若您能舉證 屋主已知情漏水問題 那可以民法357條排除 不過您已經發現漏水
寄存證信函給屋主(副本給仲介) 就可以證明發現的時間點 是否在保固範圍內
D.可請求賠賞嗎??如果當初我跟他接洽的職員已離職,那公司是否也是有責任??
=>同樣依民法 如果在您發現瑕疵(漏水)的時間是在購買之後的時間內 都可以要求屋主賠償
職員離職依民法 雇主一樣得賠償 依民法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存證信函有期限嗎~~
=>進行催告對方履行契約內容 文中須提及要求對方履行的期限
F.該如何提出告訴~~屬何種罪??勝訴機率高嗎~~謝謝
=>提出民事訴訟 原則上還是依民法的法源提起 依上述條例提起訴訟 存證信函就是物證之ㄧ
所以勝訴後 您可以要求賠償金或 降低價金 或解除買賣契約 依民法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告訴內容可以催告對方解除買賣契約 依民法
第 361 條 (解約催告)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希望這些可以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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