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一個問題,我打算買房子,直接將斡旋金交給仲介,也未拿不動產說明書審視三天。斡旋金十萬已經轉成訂金,在簽約前兩天才拿不動產說明書給我們看,而且面積好像不到18坪。請問如果我現在就拿不動產說明書未在付斡旋金之前讓我們審視三天這個理由要求退斡旋金十萬,可以成立嗎?
問各位另一個問題,訂金到簽約一定只能有一星期的期限嗎?哪兒可以看到這項說明呢?
說明:
按照你的問題,作以下討論與做法
直接將斡旋金交給仲介=>消費者本身需檢討
也未拿不動產說明書審視三天=>仲介需使用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介紹,買方須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表示仲介介紹的內容是經買方閱讀過
斡旋金十萬已經轉成訂金=>轉定前須屋主確認並告知買方成交(需在斡旋時間之內)
在簽約前兩天才拿不動產說明書給我們看=>此時買方可以在簽約前推說未曾看過不動產說明書而拒絕簽約
這個理由要求退斡旋金十萬,可以成立嗎=>可以
越看越有問題,因為好像面積不到18坪=>可以看權狀,有可能公設過高
訂金到簽約一定只能有一星期的期限嗎=>不一定,要看您當初的買賣議價書內容是否有此規定
房子頂樓看起來有一條條的水漬。可是不動產說明書裡,勾選沒有滲漏水,同一格後面又勾「以現況交屋」,怎麼感覺兩者應該是互相違背的... =>不相違背,漏水一樣可以有保固(通常是半年),或是跟原屋主索求賠償,現況交屋仍然要依民法35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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